首页 > 答疑解惑 > 实验室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量:1192 下载
一、关于检测经历
1、认可说明中关于检测经历,如何理解?对于同类产品,其中没经历产品的检测项目能被有经历的产品检测项目覆盖,可不可以视其为有经历?
答:①如果实验室从没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即使能被其他产品覆盖,也不能认可。CNAS-EL-01中明确规定认可的是实验室经常开展的检测活动。②如果实验室以前做过该产品的检测,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近两年没有检测经历,而且实验室也能提供通过试验证明其他有检测经历的产品的检测能够覆盖此产品的证据,可视其为有经历。
2、关于认可周期内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如何认定?指的是检测参数、检测方法,还是包括产品标准?我国的标准体系现状是产品标准很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检测参数和方法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具有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也可认为是其他同系列产品均具备相应检测经历?
答:很少从事检测的认可项目,既指参数、方法,也包括产品。成系列的产品即使检测参数、方法相同,还要看产品基质、样品前处理等是否一样,只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用某个或某些产品的检测经历代替其他产品的检测经历。
3、对于原已认可的产品或参数,在三年认可有效期内均无检测经历也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是否在复评审时不再维持相关项目的认可资格?
答:①如果不能满足CNAS-RL02的要求,则不能维持认可。②如果没有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则根据CNAS-EL-01判断其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质控,没有做质控的,不再维持认可。
4、关于检测经历,不同基质的检测对象,若检测方法、检测程序、检测设备、检测条件大致相同,只是样品的前处理过程有所不同,是否要求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予以认可?
答:不同基质的产品均要有检测经历才能认可,因为没有检测经历,则方法验证就存在缺陷。样品前处理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如果没有检测经历,也不能证明实验室已很好地掌握了前处理的方法。
5、有些单位某个项目可能3年来都没有检测过,该项目根据要求必须保留,而且该单位完全有能力做这个项目,在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应如何评审该项目。
答:①实验室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做。②按照CNAS-EL-01中对RL01的解释评审。③1个认可周期内,现场评审至少要见证1次现场试验。
二、关于量值溯源
1、实验室对溯源结论为“合格”的检定证书,是否需要确认?
答:需要确认。因为仪器设备检定合格,但不一定能够满足检测/校准的需要。
2、经过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检测”报告、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测量”证书,均不可用于仪器溯源吗?
答:不可以用于仪器溯源。因为检测和校准不同,检测是使用仪器设备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进行,校准是使用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的工作标准,依据相关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对环境设施、设备等的要求往往要比检测严格。校准实验室一般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才会出具“测量”证书,这种情况不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所以不能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3、法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出具的校准证书可否承认。
答:如果该实验室未获得认可,则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4、 按照JJF1069考核取得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各省计量院)校准能力授权出具校准证书,如何处理?(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5、 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部分JJF校准规范只允许出具校准证书,承认吗?(注:上述能力尚未获得CNAS认可)
答:不承认其量值溯源性。
6、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新添置的进口设备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标准物质进行溯源,而供应商和实验室不能提供标物溯源至“CNAS 承认BIPM(国际计量局)框架下,签署MRA(互认协议)并能证明可溯源至SI 国际单位制的国家计量基(标)准或经济体的参考标准”(CNAS-CL06:2011 4.1.3),实验室强调类似情况在国内其他认可实验室普遍存在,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行业内公认的标准物质,是可以承认的。
7、在信息安全、软件测试实验室中,使用进口测试仪器比例较高,且更新换代十分快,特别是网络性能测试(从10兆、百兆、千兆到10万兆,如思博伦公司的SmartBit6000B、)、软件效率测试(并发数量,如惠普公司的LoadRunner)等,这些进口设备(软件)没有可以校准的机构,通常所能做的只能是实验室间的比对,行业内也没有要求不确定度。请问,在实验室评审中该如何评价其量值溯源和不确定度?
答:此种情况允许实验室仅做功能核查。关于不确定度的要求具体参见相关应用说明。
三、关于内部校准
1、如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校准:检测实验室派出相应人员经省(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授权;技术监督局对内部校准使用的标准器进行了计量检定,对环境条件进行了考查,后对该实验室依据JJG***标准进行小容量玻璃量器内部校准进行了建标授权。象这种情况能否认可其对小容量玻璃量器的内部校准能力。
答:对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要按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的规定,由相应校准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未经校准评审员确认的内部校准,不能确认其相应的检测能力。建标不能作为内部校准能力的确认,因为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也都通过了建标考核,同样要通过现场评审才能认可其校准能力。
2、实验室内部校准问题:实验室建了标,如何处理,组长处理方式不一。
答:①实验室即使建标,在现场评审时仍应评审其内部校准的能力。②CNAS项目主管、评审组都应严格执行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现场评审时派相应校准评审员评审内部校准能力。
3、目前,开展内部校准的实验室一是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供应商,二是出于节约经费的考虑。现场评审中,还未见到实验室申请内部校准能力,往往是到现场才发现开展内部校准,但一般评审组里没有校准评审员,实验室也未能按照内部校准的要求开展工作,实验室仅仅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以检测有证标准物质的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来判定仪器设备正常可用。现场评审是不知如何把握?
答: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中已明确,实验室有内部校准但未提前申报,现场评审时发现,评审组中没有相应校准人员时,使用依靠内部校准实现量值溯源的仪器设备检测的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4、 监督评审中发现检测实验室有内部校准活动,依据国家发布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校准人员经实验室自行培训考核合格,参考标准及辅助设备送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实验室有校准记录(有不确定度信息)或检定记录(有合格结果),记录格式内容符合规范或规程要求,涉及到内部校准项目,能否予以维持认可?
答:按照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监督评审时应覆盖内部校准,如果项目主管没有派相应校准评审员,具体情况可与项目主管沟通、处理。
四、关于不确定度
1、在指示类仪器CMC数值比其分辨率还小,合理吗?如游标卡尺分辨率为0.02mm,CMC表示为U=12μm(k=2),行吗?
答:这个例子是可以的,校准分度值0.02mm的游标卡尺,读数与刻线不重合时,可以估读至0.01mm,校准结果的CMC可以是12μm。
2、检测报告的内容通常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可否。
答:检测报告是否给出不确定度,要根据情况而定,《不确定度要求》中规定了检测实验室在何种情况下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尽管实验室不需要在所有检测报告上报告不确定度,但实验室应具备对每个出具数值的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评估的能力。
3、部分实验室,特别是第一方的实验室,对来自客户关于“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描述”无要求,由于此类评价相对复杂,现场如何掌握?
答:按照准则要求,实验室要有人员要具备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现场评审时要进行考核。即使客户没有此类要求,实验室也应有评估测量不确定度的能力,这是标准的要求,不可缺省。
五、关于认可标识
未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中出现了未认可的标准,且未加以说明,或报告未经过CNAS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签字而签发,是否构成不符合项?
答:分情况而定。如果报告中声称获得了CNAS认可,而未获认可项目未注明或签发报告的人员未获认可,则构成不符合。如果报告中出没有声称获得认可,则不构成不符合。
六、关于资质认定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 有被评审方为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资格,仅申请1-2个商品,而又涉及的次要、简单的理化项目,接受对其评审是否恰当?
答:按照CNAS-EL-01中对CNAS-RL01中对检测/校准经历要求的解释,如果实验室仅申请次要项目,是不予以认可的。
2、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里申请认可产品为水,现场了解是生产用水或养殖用水,能否纳入食品范畴来给予推荐认可。
答: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权限是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组现场评审时仅对经认监委受理的申请书中申请的能力是否具备进行确认。相关情况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七、检测标准以及标准变更
1、建议对标准变更申报定个时间规定,如有一新标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有的实验室(包括检查机构)在实施之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了标准变更申报,但有的实验室却在半年或一年后(或更长时间)才进行标准变更申报。(目的是在开具不符合项或不予确认时有个可操作的依据。笼统规定“及时申报”有时不符实际情况)
答: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认可变更的要求”中规定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发生包括标准变更在内的一系列变更,应立即通知CNAS。“立即”的含义是应在一个月内申报。
2、标准变更申请已提交CNAS后,如检测方法无实质性变化,可否在检测报告中注明后继续使用CNAS标识?
答:不可以。必须经CNAS认可后,才可在检测报告上使用认可标识。
3、等同采用国外标准的需要中外标准分别认可吗?
答:必须按照中外标准分别认可。
4、某实验室申请的酒精中纯度和杂质检测项目,所用的标准为GB***,该国标中杂质测试引用了某行业标准SY***,该行标是否需要单独拿出认可?
答:需要单独拿出认可。
5、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在能力表述时,何种情况表述为标准方法,何种情况表述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
答:①通过方法确认,能够按照标准方法标准检测/校准时,可以表述为标准方法。②通过确认,需要修改采用标准方法时,应编制作业指导书进行认可。
6、被认可的标准或规范中,其内容较为简单,其引用或执行其他标准(按项目执行),这个执行标准是否要申请认可。
答:要申请认可。
7、关于标准的表述:申报的一种参数,是否可以列入不同检测方法的标准?例如:申报“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参数,在检测标准(方法)中列入了气相色谱-质谱法,快速检测,高效液相等多种方法。①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4-2003,②动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组分残留高效液相的测定GB/T 5009.163-2003,③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5-2003,④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 5009.199-2003,⑤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
答:一个参数可以申报多种方法标准,但检测对象应准确界定。
8、在评审中,常遇到通用准则作为认可项目,但无具体标准/方法,无具体作业指导书。
答:原则上仅申请通用方法准则的项目,不予认可。因为所有的检测活动,大都不能直接将样品放在仪器上检测,而是要先经过样品处理、样品制备等过程,这些过程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
9、如果以产品标准申请认可,那么现场评审时,除了确认产品标准中申请的参数外,对产品标准中其他内容如何评审能力,还需确认吗?
答:认可评审的是检测/校准能力,对于产品标准需要确认的也是实验室申请的产品标准中涉及的检测能力的内容,对于产品标准中不涉及检测能力的内容不在认可评审范围内。
10、以下超范围使用标准的是否可以认可?超范围使用标准的是否可以作为偏离?是否应该作为非标方法?认可参数在标准规定的参数之外;检测对象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外;用其他仪器代替的,如用ICP代替原子吸收。
答:以上都属超范围使用标准,此种情况实验室应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评审组应核查非标方法确认数据的准确性,并对非标方法的技术可靠性进行全面分析。
11、 很多国外的法规被认可,这些法规与检测方法无关联,实验室将法规与自选的检测方法捆绑认可,暗示CNAS承认被捆绑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符合所列法规的要求,而那些检测方法中并没有规定可以检测那些物质。
答:目前法规可与检测方法标准一同认可,但没有检测方法,不能单独认可法规。有些法规出台时,一些限定物质还没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因此实验室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
12、如何解决认可申请中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方法(如,使用环境有害物质化学检测中的美国EPA标准广泛地在纺织、玩具等领域中的能力申请)在本领域中申请的问题。
答:①实验室要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②如果是参考使用其他领域的标准,则实验室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并同时进行认可。
八、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出现的问题
1、 WI14-01作业指导书是否可作为不符合项/观察项的判定依据?
答:不可以,因为SOP是评审员在评审时遵照执行的文件,是对评审提出的要求,不是实验室建立管理体系的依据,也不是评审依据。
2、对于理化检测实验室,没有试样制备能力的试验室如何掌控?是否需要限制或说明?对于申请含有焊接等前期样品制备的实验项目,当实验室没有焊接能力的时候如何处理?因为焊接工艺会影响后期试验的结果。
答:需要在限制范围栏说明不做样品制备。
3、对于没有样品加工的实验室需要特别关注,尽管仪器设备很准,但是样品加工出现错误将会是颠覆性的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分包处理?
答:如果样品加工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而实验室又不具备样品加工能力时,应按如下处理:①若检测标准中包含样品加工的要求,则在限制范围栏加以限制。②若检测标准中不包含样品加工的要求,则在说明栏加以说明。
4、对于力学性能的拉伸、布洛维硬度、冲击等的参数和能力限制问题:例如冲击试验有冲击能量、冲击试样类型、冲击试验温度等;对于布氏硬度试验标准有多达21个标尺(试验力和压头直径的组合),有的试验室值能做其中一个标尺,有的实验室可以做很多标尺,但是好多评审过的试验室没有限制,拉伸试验也是一样的,是否需要限制?
答:需要限制。应准确界定实验室的能力,对于不具备的能力要加以限制。
5、在评审中,常遇到已获认可的项目(如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但实验室没有作业指导书,且认可项目没有限制(一般限制第五级);
答: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应对其不具备的能力进行限制。例如IP等级,对于没有相应设备的等级不能认可,应在限制范围中加以限制。评审组有权对已认可的项目根据现场评审结果予以相应限制。
6、对于主要租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开展检测的,或与其他机构以业务收入分成方式进行检测项目合作(如完全利用他人的设备、场地甚至人员)的,相应项目是否不能被认可?
答:不能认可此种情况
7、新版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4.4.12条款规定:“评审组长须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策划的情况向项目主管汇报”。具体的汇报内容和方式应该如何?如:是否需报书面或电子版的材料?评审员及组长是否还需上报《现场评审策划方案表》?目前各评审组做法也一不同。希望明确一下,统一起来。
答: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报评审材料时不再要求报“评审策划方案表”,CNAS-WI14-01中已删除了此表。
8、现场评审时发现缺少仪器设备,是开具不符合项还是取消相应参数(非整个项目)?现场评审缺少检测设备,开不符合,关闭材料提供新买设备照片和发票复印件是否可以?有的实验室造假。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缺少的是主要设备,则不予推荐认可。如果缺少的是辅助设备,且在整改期内实验室能够采购到仪器设备,并且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开不符合项,但要现场跟踪验证。如果在整改期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或整改验收不合格,则对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缺少设备的不符合,不能仅靠照片和发票完成整改验收,现场跟踪验证,需要时,还要考虑安排现场试验。
9、持有国外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证书与依据国内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反之,持有国内无损检测机构资格证书与依据国外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
答:持什么证书做什么标准!即便是国内证书也有很多种,做特种设备就要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发的证,做钢结构就要有特设或机械学会发的证,航空海洋都是一样!水利电力石油等没有特殊要求时都已并入特种设备或者叫质检总局的发证范围。
10、实验室设置了一个以上的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在体系文件中又未明确其职责,是否可以开不符合?
答:可以开不符合。因为每个技术负责人其负责的领域、职责都会有不同,实验室应明确其职责。但职责在哪一层次的文件中规定,由实验室自己决定。
11、被评审单位《质量手册》及程序没有提及应用说明,可开不符合项吗?
答:如果仅是没有提及应用说明,没有问题,关键是审查应用说明的要求是否在体系文件中(无论哪个层次)落实。
12、组长文审20天不够,还需要被审机构有修改补充的时间,建议在文审基本合格后在实施现场评审。
答:20天是指组长审查文件,给出审查意见的时间,不包括被评审机构整改的时间。如组长审查文件发现,存在影响现场评审的问题,需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可选择“暂缓实施现场评审”。如果存在的问题不影响现场评审,可与项目主管沟通后,将问题反馈给被评审机构整改,待现场评审时跟踪整改情况。
13、现场发现实验室主要管理人员或场地或内部结构发生变更,未向CNAS办理变更手续。
答:①管理人员等变更未申请,开不符合项。②场地或环境设施变化未申请,则要暂停认可资格。
14、在评审中会出现已经修订变更的标准,而实验室申请书中未提出更新,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了解实验室为什么没有申请变更,是实验室标准跟踪方面出现了问题,还是由于特殊原因实验室需要使用作废标准。如果是前者,由应开相应不符合项,实验室如果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则按WI14-01的相关规定处理(6.5.1)。
15、实验室直读光谱等操作指导书“省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不能从指导书中得到全部指导内容。
答:①当时评审组与实验室有争议。②此为不符合,按CNAS-CL01第5.4.1的要求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应“省略”技术要求。
16、现场发现存在过期技术标准。
答:①查是由于有合理规定但执行出现问题,还是规定不合理,或是查新路径有问题,或是没有规定,开不符合项。②如果实验室现场提出变更要求,如评审组具备能力,则进行确认,否则不予确认,要求实验室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
17、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能力范围内含“外资企业”的企业标准,如何确认?是否加注限定范围后确认?
答:企业标准按非标方法要求予以确认。
18、申请的项目,现场核查时没有相应的对照品(标准溶液、标准菌种、标准气)。
答:现场评审时,没有标准物质或试剂等情况,不予认可。
19、现场试验安排有比例要求吗?扩项的现场试验比例要比维持认可的多吗?
答:现场试验没有比例要求,但WI14-01作业指导书中规定了选择现场试验的要求。现场试验应覆盖所有关键检测技术。
20、现场发现实验人员操作或从记录上反映未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操作。
答:①如属对方法掌握不正确,则不推荐该项目。②如属依据经验对方法的偏离,开不符合项,要求实验室核查文件规定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制定内部作业指导书。
21、对新申请扩项的产品标准,现场试验安排:每个产品都要安排现场试验见证还是同类产品(主要检测参数相同)安排一种?
答:主要参数相同的同类产品,可以选择难度系数最大的产品做实验,用难度大的覆盖难度小的,同时必须关注不同产品之间,相同参数操作的差异和特殊参数的能力是否具备。
22、已获认可的标准中,如ASTM F963-11中引用的ASTM D3421:1975已作废,上述两个标准能否维持认可?
答:可以维持认可,但推荐认可作废标准时,应在“说明”栏注明理由。
23、一些实验室整改工作不到位,体现在:①尽管不符合项报告已明确,但实验室理解不足,造成整改不到位;②整改就是纠正,无措施;是否在进行整改后一段时间内未再发现同类问题,也无法体现跟踪验证;③整改就是补记录,并且补得很完善,几乎可将评审的不符合项给推翻。等等。以上情况继而可导致整改时间已过期。
答:①充分沟通,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②查看实验室的原因分析是否到位,要求实验室制定纠正措施。③整改不允许补记录、改记录,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④如果由于实验室的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评审组可建议暂停认可资格,如实上报。在末次会上应将此种情况明确告知实验室。
24、组长进行申请资料审核时,因专业限制,不能对所有专业的技术内容进行评审,如设备配置表、经历报告、不确定度评估等,会给现场评审带来一些问题。
答:评审组长可以向项目主管提出需求,由项目主管确定技术评审员后,由技术评审员进行审查。
25、 实验室扩项,现场评审时如实验室提供不出“开展新项目的模拟实验记录报告,及本单位审核批准材料,如何处理?
答:对于扩项项目如果实验室没有进行过验证,则现场评审时不予确认,不推荐认可。
九、关于授权签字人
1、检测报告签字部分只有批准是授权签字人手签体,审核和检验人是用人员代码表示(打印件),实验室说是为了人员保密。
答:只要实验室对人员代码有明确规定,不会造成混淆,且能够追溯,是可以的。
2、多场所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问题:总部实验室外的异地实验室仅做试验,提供测试原始记录,传送给总部,由总部实验室出报告,却申请了几名总部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作为异地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是否可以这样以为该异地实验室只是试验场所,未包括检测的全部过程,不具备出具报告的能力,授权签字人不应认可。
答:证书附件中,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的地址是指其签发报告的地址,而不是试验地址。
3、如果1个授权签字人涉及多个领域(化学、物理、无损等)如何掌握其相关专业与年限;如果无专科学历时就工作年限10年满足,此时对多领域如何把握?如两个领域要求20年?还是10年只能考虑1个领域?10年工作经验两个领域都不满足?
答:如果学历不满足,则10年的工作经历应是1个领域,而不是多领域的组合。授权签字人必须在授权领域有相应的经历。
4、如果实验室只有一名授权签字人,也没有代理人,是否可以说实验室人员不足够?
答:如果实验室能够证明1名授权签字人足够,则不能说实验室人员不够。
5、应用说明要求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有些规模小的检测室人员硬件不满足要求,但具备能力,且只仅此一个人是授权签字人,如果不推荐将无法出具报告,这点如何掌控?
答:实验室没有符合要求的授权签字人时,不予认可。因为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是由检测/校准能力和授权签字人两部分组成。
十、关于评审报告
1、 评审报告附件3.2(现场试验记录)序号最好与附表3或附表2一致,如果用申请书序号,现场评审易出错!操作也不方便。
答:不能与附表2或附表3对应,因为:①从逻辑上说,先完成附件3.2(新版报告的附件3),后完成附表2或附表3。②如果附件3.2不予确认的,将不会出现在附表2或附表3中,无法对应。③附件3.2是对申请能力的确认,所以应对应申请书。监督评审时,可对应到证书附件的序号。
2、有时评审报告已由评审员签字,但在整改过程中,评审报告的有些内容已经变化,比如有的能力需在附表2中删除(不予推荐),评审组长是否可以“划改”(按准则要求)予以修正?
答:可以,但要在整改验收情况中说明。
3、评审报告中增加的“质量监控方式”描述不包括“能力验证计划”?是否应合二为一?
答:能力验证只是质控方式中的一种,一个实验室的质控不可能仅靠能力验证。如果此栏与“能力验证”栏合并,其结果很可能是只填写能力验证的相关内容。
4、新评审报告正文和附表2中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吗?是否重复?
答:都要评审员确认的序号,含义不同。正文是从分工角度对整个评审情况(评审报告)的确认,附表是对推荐认可的能力的确认。
5、在一个自来水公司检测中心的复评+扩项评审时,实验室在已经认可的部分水质检测项目中新增了检测方法,但同时,实验室又减少了原认可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领域,请问:此种情况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变化”如何填写?
答:按填写说明,可以只填写“授权范围变化”。
6、随着实验室业务增加,有的实验室在本部之外建立有试验基地。如果实验室业务接收、报告签发等均在本部,试验基地距本部较近、且仅定位于是进行试验的场所,评审报告附表1、2是否需要分开描述?
答:由于签发报告在本部,因此附表1不用分开描述。但试验地点不同,附表2必须分开描述。
7、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中检测对象序号及项目/参数序号填写问题。评审过程中,实验室申请的一些检测对象或项目/参数常会因不具备认可条件而不予认可而删除,从而导致实验室申请书附表2-1与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二种序号存在差异,本人也没发现CNAS相关文件中对此有具体的处理规定说明。希望本次会议明确一下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序号及其相应内容的填写方法。
答:各按各的序号填写。申请书附表2-1与实验室评审报告附表2的序号有可能不一致。
8、在评审中有扩项,但是领域没有变化,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时是否按照扩大领域考核,附表1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授权签字人的备注栏如何填写,尤其是监督评审时,是否需要提供附表1。
答:有扩项,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就有可能变化,因此“备注”栏可填写 “授权范围变化”。监督评审时,如授权签字人及授权范围没有变化可不填写附表1。
9、对于监督评审,附表2是否可以不填写报CNAS?对于扩项和变更部分,只需单独形成附表2即可?
答:监督评审时,如果认可的标准没有变化,可不填写评审报告附表2。如果标准有变更,或进行监督+扩项评审,附表2可仅填写变更和扩项的内容,但要在“说明”栏注明。
10、评审报告附件6实验室不符合项/观察项记录表中,“CNAS认可要求”是否用于判定文件的符合性?“管理体系文件”和“检测/校准方法”用于判定实施性不符合?结论:“不符合项,与规定不符合”,这里“规定”是否统一为“应用说明”或CL01对应条款。
答:不符合项报告中,“不符合项,与规定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均填写CL01、应用说明、规则文件、要求文件。
11、 “评审报告填写说明”目前与B1版评审报告不一样,请大致说明下评审报告正文•四新增的能力验证、质量控制、技术能力等的描述要点。
答:目前作业指导书中的“评审报告填写说明”已按B1版修改。评审组长培训材料中也有相关要求。
十一、其它问题:
1、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证书报告?
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证书报告,还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国家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计量认证。
2、如何定义“多地点实验室”?同城,但试验场所分散在几个地点的,是否算“多地点实验室”?
答:CNAS-RL01中有“多场所实验室”定义,可以查看。不同的地址,就是不同的场所,即使是同城,也是多场所。
3、定期监督评审时,未安排某领域的技术评审员(譬如电磁兼容),是否可以不监督该领域?
答:可与项目主管沟通确认。因为监督评审有可能 是涉及认可的部分技术能力。
4、检测报告后面附有企业广告。
答: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此举不妥。但是作为第一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面附有本企业的广告,可以。
5、初次和扩项评审申请是否应要求实验室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复印件给认可委?以便顺利评审。
答:目前只要求实验室在申请非标方法时提供方法确认记录,申请标准方法的暂没要求提供方法验证记录,将来是否还需要提供,将视情况而定。评审组长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如有需要,可要求实验室提供。
6、经CNAS认可的第一方和第二方实验室能否开展外部客户委托检测服务?这些实验室认为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有对外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资质?
答:实验室认可只是对能力的认可,实验室能否对外开展检测服务,提供检测报告,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通过实验室认可就可以对外开展检测服务了。
7、如果企业把某已经建设好的实验室(具备合格的场地、设备、人员)送给一个公司,有书面的赠送文件,场地在该企业厂区内,该实验室本来是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为产品出产把关用的。该公司申请认可,这样可以吗?
答:只要满足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的认可条件,就可以认可。CNAS需要判断该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实施情况。
8、关于监督评审的设想:目前3年2次的评审,对实验室的负担比较大,建议CNAS制订实验室监督评审的具体规则(SOP),可以将实验室对认可准则、规则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类,对执行好的实验室可免除现场监督评审,只进行文件评审。这样也是对表现好的实验室的一个激励措施。
答:首先3年认可周期中只有次监督评审,而非2次。其次定期监督评审时要进行现场评审,是ISO/IEC17011标准的要求,CNAS遵照执行。对于分级管理,CNAS一直在考虑和研究这个问题,待时机成熟后才能实施。
9、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B版与A版的区别。
答:2012年,CNAS组织机构调整,所有体系文件均由A版升级为B版,其他无变化。
十九、方法、标准及方法选择与方法确认
1、标准方法验证要做到什么程度?遇到第一位老师说写得太简单,要求把所有验证数据及过程体现在确认报告;第二位老师认为太复杂,只要说明新旧方法对照和修改说明即可。
答:该问题涉及了2个层次,一个是标准方法的验证,一个是标准变更后的验证。标准方法的验证,不仅仅是对照标准检查开展检测/校准的条件是否具备,还要通过试验验证,证明实验室具备检测/校准能力。标准变更后,实验室不仅要对比新旧标准差异,还要对变化部分进行评估,评估是否对实验室的能力(人、机、料、法、环)有新的要求,如果标准变更导致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发生变化,实验室应按方法验证的要求重新进行验证。
2、方法如果有“长期偏离”,通过制定内部作业文件将偏离文件化,是属于偏离还是非标呢?
答:“偏离”只是临时、短期可控行为,对于长期偏离,实验室应将修改过的方法形成文件,与非标方法等同要求。
3、于方法制定落后于检测技术及仪器设备的发展,某些实验室申请认可时,采用了不同标准方法的组合方式,即前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分别申请了不同的标准方法,对于此类组合方式,是否作为非标或应有哪些限制?
答:在没有合适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前处理和实验室分析采用不同标准方法时,必须对方法嫁接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判断,并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评审时应以实验室自制方法推荐认可,并分别备注样品前处理参照的标准及检测参照的标准。
4、新方法确认及评审记录有些实验室只做方法确认,其它要素未予以考虑; 或方法确认只是利用方法已列出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回收率),而不是该实验室真正的实际能力。
答:首先需明确提问中的概念,对于标准方法应该是“证实”(或称验证)。对于非标方法才是“确认”。
从提问的最后“不是本实验室实际能力”推断,应该是对新标准方法的“证实”。在现场评审时,如果是实验室未经方法证实的项目/参数,一般情况下不予推荐认可。如果评审员能够确定实验室具备能力,则可开具不符合项,整改期间完善方法证实的内容。整改时实验室应从使用新方法的能力和相关资源的配置等方面予以证实。方法本身给出的检出限等方法特性参数不一定是实验室的检出限,因此实验室应通过实验证明实际能力已达到方法规定的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要求,对可以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实验室还应提供新标准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5、目前环境检测领域的标准方法正在不断推出中,《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大部分方法已更新为HJ标准了,但一些实验室仍在沿用,对此在评审中应该如何把握?在以上情形下,两个第四版是否可认为已不适用?
答:是。方法选择的次序为国家标准(国标制定时,与国际/地区同行接轨方面已有考虑)、行业标准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如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并且根据环保部有关复函(环函〔2009〕131号、〔2010〕90号)的要求,一方面环保行业的有关规范是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所以,如果已有相应的国标或行标,两个第四版的分析方法应属于作废方法。
6、单位经过确认的方法可以认可,企业注册的标准如之前Q开头的标准,药监YZB的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可,还是要进行再次确认?
答:企业标准如果含有检测方法可以申请认可,但要按非标方法要求进行确认。因为企业标准的注册,主要是审核备案。而实验室如果申请认可企业标准,则必须对其中检测方法的技术性、科学性等负责,因此必须按非标方法进行确认。如果企业标准不含检测方法,只包含产品的一些判定指标,一般情况下不予认可。药监YZB是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等同企业标准处理。
二十、不确定度
1、目前药品检测报告还未要求进行不确定度评定,CNAS对此有什么要求或建议?
答:目前CNAS没有文件要求实验室在出具的每份检测报告上都要报告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但要求检测实验室应制定与检测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程序,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
2、设备校准提供的不确定度怎么用?它与分析项目的测量不确定度似乎关联性不是很大?此项培训差别也很大,请建议培训机构。
答:设备校准的不确定度是判断设备的准确度是否满足方法要求的重要参数。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不确定度分析时,应考虑仪器设备所带来的影响,校准结果提供的不确定度应作为分量输入到检测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中,通过计算来确定仪器设备带来的不确定度是否可以忽略不计。即在评估分析项目检测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如果检测结果使用了仪器设备校准结果进行修正,仪器设备校准证书中提供的测量不确定度,除以其包含因子后作为来自该仪器设备示值的不确定度分量。
3、某些环境实验室体系文件未规定关键检测人员应掌握化学分析测量不确定度评价的方法。或者有规定和培训记录,现场评审时如何判定是否掌握?
答:在现场评审中,应重点关注实验室是否有相关规定,关键检测人员是否会正确评定和使用即可。为环境检测实验室提供了不确定度评定的四种方法(精密度法、控制图法、线性拟合法和经验模型法),环境实验室可参考使用,但不做强制要求。现场评审应关注:
①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掌握不确定度评定的具体要求和评价标准。
②从是否掌握不确定度评定技术出发,可由技术评审员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以判断是否:
a)了解不确定度评定的意义;
b)了解不确定度评定的基本程序、步骤、几种方法;
c)了解不同类型的数据统计检验方法,利用t检验、F检验的判定方法;
d)掌握不同类型项目相适用的不同评定方法;
e)掌握结果表达及含义。
f)会使用不确定度。
二十一、仪器设备及标准物质
1、化学检测实验室需要用到大量容量瓶,是否全部都要进行检定、校准?能够自己验收合格即可?该验收是否被认为是内部校准?
答:应评估分析容量瓶的校准对化学分析最终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影响,如果没有影响,可不校准。但可能很难给出严谨的定量评估,因此,对于容量瓶的“容量”准确度影响分析结果的,均应校准。实验室不能以验收代替校准,因为验收只是首次证明该容量瓶“合格”,校准是定期的活动,且验收应包含对其容量准确度的“校准”或“检 测”,自己验收一般不具备能力。实验室可以进行内部校准,但应采用标准方法(如国家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并满足《内部校准的要求》,校准周期实验室可以自主确定。
2、如何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答:对于标准物质的期间核查,首先要区分有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和实验室配置的标准溶液,根据不同的标准物质,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实验室很难对有证标准物质的定值进行核查,只能对其储存和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对于标准物质,主要还是从标准物质的性状是否有异常变化、储存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着手。对于配置成标准溶液的标准物质,实验室应关注其稳定性,质控数据可以间接反映出标准溶液的稳定性。
二十二、量值溯源
1、对仪器设备按行政检定的法定要求实施校准,即按检定的频次要求,有效期等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这个校准不能代替检定吗?也就是说校准是否满足法定检定的要求?
答:该问题混淆了检定和校准的概念,相关法规规定必须检定的设备,校准不能代替检定。并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检定,从事检定的机构须有相应政府部门的授权。对于设备的量值溯源来说,只有一部分检定证书是CNAS承认的有效溯源证据,即仅限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仪器设备,但应满足相关要求。
2、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校准证书中给出的结果,应该进行符合性的评判。现场评审时,评审员如何把握实验室的符合性评判工作是否满足要求。
答:对现场评审来说,主要关注:
是否对校准结果进行了确认(评判);
是有明确的确认合格与否的依据(如仪器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技术指标、检测方法的规定、法规的规定、校准方法建议的指标等);
被校仪器的修正值、校准因子等是否正确使用或导入仪器;
确认结果是否无误。
3、某些进口大型仪器无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缺少有资质的检定(校准)机构,有些校准机构利用类似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方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而类似仪器设备的区别较大,如何解决?
答:从校准机构的角度,这种情况属于没有标准方法,如果类似仪器的校准方法不适用,则应编制非标方法进行校准。从检测机构的角度,这种情况下,不要机械地强求其进行校准。可考虑是否能使用有证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或使用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校准方法,还可以利用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以及样品加标(计算回收率)等方式保证测量结果的可靠。
4、测试报告能否作为溯源性证据?
答:目前CNAS不承认测试报告的溯源性。测试报告是对产品进行检测后出具,没有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的工作标准,其测试方法也不是严格意义的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因此既不是校准,也不是检定。
5、内部校准(没有相关资质,仅内部评定确认)的设备溯源认可吗?
答:依据《内部校准要求》进行了现场评审确认的内部校准能力是满足CNAS溯源要求的,但仅限于对实验室内部使用的检测设备进行校准。该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实验室获CNAS认可的能力范围,因此无论对内对外,出具的校准证书都不能使用认可标识。因此CNAS承认内部校准溯源性的前提是经过现场评审确认,且实验室有开展内部校准所需的工作标准,而该工作标准是能够溯源至国家基准的,此外CNAS对开展内部校准实验室人、机、料、法、环的要求与校准实验室是一样的。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则不承认其溯源性。
二十三、质量保证
按照准则的要求应该是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如果说只考虑实验室内的质量控制是不完整的,因此年度质量控制计划中如何做才能认为是频次、数量等均满足质量保证的要求?采样过程、现场监测过程如何体现质量控制或质量保证的理念目前无可参照的版本,评审时如何判定?(环境类实验室)
答: 质量控制分为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对内部质量控制强调的是对每项检测技术和方法实施质量控制方案,如质控样的频率、人员比对频率等。质控的目的就是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和精密度水平,质量控制的方法、频率与检测方法的稳定性、技术复杂性和人员的经验等密切相关。因此最佳的方式是在相应的检测或校准方法中明确质控要求,如按照方法要求或行业要求进行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标准样品质控等,或依据一定的频率进行人员/仪器/方法比对和留样再测等。 质量控制计划可以是年度的,也可以是多年的,如三年或五年计划,特别是对于能力验证或对外比对计划。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最终检测数据或报告的质量,因此其制定一是要涉及质量的各个环节都受控;二是要满足所使用的方法标准(采样、样品处理、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测)的需要;三是要有效。
实验室若开展微生物检测,计划还要包括微生物检测领域的特殊要求,如培养基的控制、菌种的核查、环境条件监控等。现场监测的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容易,有效实施难,重要的是必须配合有效的质量监督。现场检测的质控计划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分别涉及如水、气、声、土壤等领域,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按照相应的规范分别制定质控要求,如点位设置的合理性、现场采样的规范性、样品采集的代表性等。现场检测能够直接得出检测数据的,要按照要求进行仪器使用前(后)的校准标定,确保结果准确。此外,也可采用统计技术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查。
二十四、报告/证书
1、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在具有三种职责能力的前提下,能否一人完成?
答:CNAS-CL01中并没有要求检测报告必须经过编制、审核和批准后才能发出,CNAS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2、未获认可的项目体现在带认可标识的报告中,是标明“不在认可范围内”还是标明“分包”?
答:“不在认可范围内”与“分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在认可范围内”有可能实验室具备能力,但未获得认可,出具报告时,该项目也是实验室自己检测;而“分包”则是该项目不是由实验室自己检测/校准,而是由他方进行。CNAS不认可分包的项目。因此,如果是自己检测的不在认可范围内的项目,与获认可项目同时出现在检测报告中,应注明“不在认可范围内”;如果是分包的项目,检测报告中应注明是“分包”。如果分包方该项目未获CNAS认可,还应注明“不在认可范围内”。
3、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很多是环评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类的综合报告,篇幅大,涉及领域广,检测类别比较全,监测数据比较多,但多数不盖CNAS认可标识章,这样的报告现场评审时多数不愿涉及,可是这样的报告在环境监测实验室占很大部分,不评定合适吗?如何检查或评定?另外对上级的监测数据报表也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章,这种情况是否评审?
答:回答问题前需先明确是不是未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在现场就不需要核查?若实验室没有一份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报告,是否就不需要对CL01 5.10予以确认?答案必然是否定的。结果报告是否满足CL01的要求与是否按R01要求使用认可标识是两个问题,即便不使用CNAS标识,但只要是在认可范围内的结果的报告也应满足CNAS的相关要求。明确这一问题后再来回答所提问题:
环评验收或报送上级的监测数据报告或报表涉及的检测能力是否属于申请/已获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属于则不予评审,否则必须评审。
对于环境监测站是否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建议如下:
①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加盖认可章是合适的,因为通过认可的仅仅是检测(项目/参数)能力,未涉及评价。
②验收报告、质量报告书除自行监测的数据外,还涉及大量文字描述、专业判断、引用其它数据、被测单位提供的数据等,内容一般会超出检测的范围不应加盖认可标识章。
③对报送上级的监测数据报表其实加盖认可章与否均可,因上级主管部门是了解监测站的资质及运行情况的。
4、校准证书上是否必须有CNAS认可标识?
答:不一定,获准认可实验室对CNAS标识的使用是自愿的,但CNAS鼓励获认可实验室在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校准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二十五、其他
1、关于实验室如何获得CNAS认可,对于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有何要求?
答:实验室如何获得CNAS认可,可参见《实验室认可指南》,认可条件及要求可参见《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相关应用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都可从CNAS网站获得。
2、环境监测站基本是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每年的工作计划是经上级批准的,由此这些年的评审基本都没有对此进行过多的涉及,到底要不要涉及?如果涉及需要提交什么计划或文件?
答:评审应该涉及。因为政府下达任务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客户委托服务。实验室能否满足政府下达任务的要求,应进行合同评审。政府下达任务要求无变化,初次进行合同评审并形成记录即可,如自身能力变化需再次评审自身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并形成记录;如政府下达任务变化,也需重新评审并形成记录。需要时,实验室管理评审也应予以评审。
3、方法变更需要随时提交申请,还是等监督评审一起进行?
答:根据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的要求,方法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因此方法变更应随时通知CNAS,评审确认的时间可与CNAS协商确定。
4、资料审查阶段出现的问题在整改是涉及文件的更改,是否可以换版?若可以,是否还需要运行六个月以上?
答:在资料审查阶段出现的问题,实验室对文件的整改,是否换版由实验室自行决定。至于修改或换版后是否需要再运行或再运行的时间,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决定。CNAS没有需要再运行6个月的规定。
5、“对于实验室自身没有能力而需分包的检测或校准活动,不予认可。”如何正确理解?
答:现在有些评审组长将其理解为不能分包,这样理解有误。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实验室应规定其分包的政策和程序。
当实验室因暂时的特定情况,如仪器故障等,需分包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或校准项目时,应尽可能分包给相关项目已获认可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或其他签署ILAC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
实际情况,分包分成有能力的分包和没有能力的分包两大类:
一是有能力的分包:
1)在认可时是有能力的,因为工作量突然增加,来不及完成任务,就把超出能力范围(指工作量)分包给有能力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可以盖CNAS章,但应注明是“分包”;
2)实验室在认可时有能力,但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具备能力,如某台仪器设备突发生故障等,把这部分能力分包给有能力的实验室(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可以盖CNAS的章,但应注明是“分包”。
以上二种情况都必须在结果报告中清晰注明这个项目参数是分包的,并且从分包摘取数据和结果应征得分包方的同意。
二是没有能力的分包:
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能力,没有经过实验室认可的项目分包。只要不是百分之百分包,只将部分项目/参数分包,不论分包方是否获得CNAS认可,都可以盖CNAS章,但必须在报告中注明该项目或参数不在本实验室认可范围,同时应注明是“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