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答疑解惑 > 实验室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量:264 下载
十二、认可申请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如非标方法不进行认可,是否要提交?
答:实验室不申请非标方法认可,则不需要提交非标方法及其确认记录。
2、实验室申请至少满足试运行6个月的要求,但是没有说出对实验室成立的时间多长与要求。究竟对实验室的整个机构成立的时间要多长时间,才允许提交申请?
答:CNAS要求实验室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认可,对实验室成立时间没做具体要求,但实验室成立的时间至少应在管理体系建立之前。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规定,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请注意不是试运行6个月。
3、实验室从事多年检测的样品,在扩项时或申请认可时需要对其方法进行证实吗?
答:对于实验室多年从事的检测项目,如果已有大量的原始记录和质控数据证明其具备能力,则不需要方法特定的证实信息,因可获得的能力信息已远远大于单纯方法证实的信息。对于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现场评审时要审查这些记录。如果现场评审时提供不出这些记录,也提供不出方法证实的记录,则不予认可。
4、企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可以申请认可吗?如果企业标准中没有具体方法只有引用方法或部分引用其检测参数/项目可以作为全部参数/项目申请认可吗?
答:含有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可以申请认可,但企业标准属于非标方法,应按非标方法要求进行确认,按申请非标方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于检测方法只引用其他标准,不含具体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申请认可。以企业标准申请认可时,原则上应列明项目/参数,不能仅以“全部项目/参数”申请。
5、实验室可以用两个名字申请认可吗?如一个企业名称一个授牌名称?
答:原则上不可以,认可证书上只能有一个名称,即包含法人名称在内的实验室名称。其他授权名称可在认可批准后向认可评定处申请,具体视情况而定。
6、检测项目能依据检定标准吗?国外标准呢?校准项目能依据检测标准吗?
答:检测和校准(检定)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活动,其目的不同,开展活动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不能混用。CNAS不接受检测项目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检测,也不接受校准项目依据检测标准进行校准,国外标准只要含有检测方法,且实验室具备能力就可以申请认可。当前,我国已有开展校准活动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是有效的校准方法。CNAS对实验室认可能力表述的要求可参见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7、所有得到数字结果的测试都必须要有溯源和不确定度?非申请项目呢?
答:对于溯源的要求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与《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中有明确规定。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不确定度的要求可参见《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CNAS在评审时只关注申请认可和已获认可的项目,但对于实验室来说,如果非申请认可的项目也纳入满足CNAS要求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的话,实验室应该保证这些项目也满足管理体系的要求。
十三、现场评审
1、如果现场试验采用盲样测试方式,对于盲样是否要求必须有证书?有的技术评审员自配盲样或进行样品加标,是否推荐这种方式?
答:现场试验的盲样测试在能寻求到标准样品时应尽量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若无法获得时,可采用自配标准样品或进行样品加标等方式,至少采取此做法对判定实验室技术能力有一定帮助,可以推荐这种方式。
对于评审员自配盲样或加标样,评审员评价试验结果时应慎重,若超差,应与实验室一起分析可能超差的原因,根据实际导致超差的原因评价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开具相应的不符合项;单次试验超差时,建议若安排重复试验,或用有证标准样品实验,不应仅凭盲样测试不合格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应关注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提供的信息。
2、现场评审中,现场试验项目的数量和比例如何掌握?
答: 由于每个被评审实验室的情况不同,CNAS没有关于现场试验项目的数量和比例的要求,只是要求要覆盖所有的方法、设备、人员等,现场试验选择的具体要求,在CNAS-WI14《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中有规定。现场评审中,现场试验项目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点:
①覆盖面:尽可能覆盖实验室的全部检测领域、关键仪器设备和方法原理、主要标准及典型参数;
②侧重点:在有限的评审时间内,现场试验应尽可能安排新增项目、方法变更项目、能力验证不满意项目、较少开展检测的项目、行业关注度高的项目、有风险的项目等。并应侧重考核新进检测人员。
③数量:考虑以上原则选取的现场试验项目,评审员应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目击每个现场试验项目。
3、现场评审时发现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不符合《能力验证规则》要求,即使开具不符合项也无法在整改完成期限内完成,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监督评审,实验室整改需要提交参加能力验证的工作计划,该计划应满足RL02的要求即可认可整改关闭,在下次复评审时再进行重点关注。如果是复评审,无法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或不能取得满意结果,则相关项目不予推荐认可。
4、现场评审时发现实验室已获认可的检测能力中,部分能力在一个认可周期内没有检测经历,如何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申请时该能力不予受理,现场评审时不予推荐认可。
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则该能力不予受理。对于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它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如果现场评审发现此情况,如实验室不能提供保证结果准确性的证明,如方法验证(人、机、料、法、环没有发生过变化)和质控记录等,则不予推荐认可。
十四、关于标识使用
1、认可状态声明是否与使用认可标识具有等同效果?
答:是的。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对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做出了规定。
2、产品或判定标准不在能力列表中,能不能下合格与否的判定?
答:可以。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一般情况下判定标准(特殊需求除外)不需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识的检验报告中出现判定标准,只要该检测依据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均已获得认可,检验报告中使用认可标识,不认为是违反规定。
十五、供应品验收
实验室用水标准(GB/T6682)有很多指标,如pH、电导率、吸光度等,实验室是不是每个参数都要验收?频率多高?如吸光度是测定水中有机物的影响,如实验室是无机实验室,可否不测定?高效液相用水可以用纯化水或蒸馏水吗?还是一定要用一级水?定期监测周期定多久?
答:实验室对实验用水的验收以及验收哪些参数,应根据检测方法来确定,实验标准以及要验收那些参数,频率,监测周期应也是根据验收结果、水的使用状况及按仪器和检测方法的使用要求确定。
十六、记录
体系运行的记录都是电子版的是否可以?
答:可以使用电子版,但控制要求与对纸质版文件的要求一样,进行有效控制。例如记录的填写、更改、审批等都要能有效控制,防止随意更改或可不追溯。此外,电子存储的记录还要格外关注安全与保密要求。
十七、内审和管理评审
1、实验室采用其他实验室的内审员进行内审,是否允许?
答:允许。但实验室应规定选择外部内审员的资质和能力要求。若选择的外部内审员是CNAS评审员,则从公正性要求出发,评审员不能参加对该实验室近期的认可评审工作。
2、为什么内审必须覆盖相关应用准则?CL01全要素覆盖还不够吗?
答:CNAS的相关应用准则是对基本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要求,也是根据特殊领域的特点对基本认可准则的一些条款所做的进一步说明,都是CNAS对实验室实施评审的依据。因此实验室需要通过内审来核查是否满足CNAS相关应用准则的要求。
3、内审员是否必须定期参加外部培训?并满足课时要求?
答:CNAS并未要求内审员对参加外部机构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也可以是外部培训。对课时,CNAS并无要求。CNAS对内审员的要求是要经过培训,关键是具备内审能力。至于经过什么样的机构的培训,需要实验室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对于持续培训,也是实验室根据认可文件的变化、内审员能力的评价等具体情况确定。
4、实验室的内审是否一定要做现场试验?
答:CNAS并不要求在内审时一定要观察现场试验。CNAS-CL01规定“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这里所述的检测/校准活动应是广义的概念,不是狭义的现场试验。因为实验室的内审与外审不同,一般情况下,内审是实验室内部人员进行,实验室日常对检测活动的监督已经在见证现场试验,因此在内审时不必再刻意安排。在内审时要审核日常监督活动、记录、报告、合同评审、环境控制等内容,都涉及检测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满足该要求。但是如果实验室聘请相关专业的外部专家帮助实验室进行内审,可以考虑安排现场见证试验,从外部专家的角度帮助实验室发现问题。
十八、环境
1、检测环境条件的要求如:目前做PM10和PM2.5的检测标准对滤膜的平衡和称量条件有恒温恒湿的要求,很多实验室认为在天平室安装了空调和加湿器或除湿机,就能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了,但有的评审员要求必须配置“恒温恒湿箱”,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答:HJ 618-2011《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中第5.5条规定“恒温恒湿箱(室):箱(室)内空气温度在(15-30)℃范围内可调,温控精度±1℃ ; 箱(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0±5)%;恒温恒湿箱(室)可连续工作。” 实验室只要能提供连续监控证据证明天平室温湿度能满足此项要求即可。根据一般的经验,用空调和加湿机来控制温湿度,不太容易满足±1℃和(50±5)%RH的环境要求。
2、检测实验室有很多实验需要用到气体钢瓶,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⑴钢瓶放置在检测仪器设备的同一间实验室内的防爆柜内;⑵钢瓶放置在检测仪器的同一间实验室内,用铁链或其他方式固定;⑶钢瓶放置在楼内的某一个地方,连接管路到实验室;⑷钢瓶放置在室外的普通房子里等等。到底怎样放置更合理或适宜?
答:建议根据不同类型气体的具体情况来定,惰性气体如氮气、氩气等采用(1)、⑵、⑶、⑷种放置均可,但易燃易爆气体如乙炔、氢气等需配备防爆钢瓶柜,移至气瓶间,并要有安全防护距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如(3)、(4)。
本问题涉及理化检测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问题,现场评审时可以关注如下情况:
①查实验室是否编制高压气体钢瓶安全使用作业指导书;
②是否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是否对钢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③是否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或有专业部门出具安全合格证;
④可燃气体钢瓶(如氢气、乙炔气等),严禁放在实验室内,要单独存放,远离热源明火,通风良好,且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
⑤放置在实验室内的惰性气体钢瓶(如氮气、氩气等),要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有固定措施,防止剧烈震动。